{"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4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245,"條號":"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內容":"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n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n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4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