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6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261,"條號":"第二百十九條","內容":"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n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n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61","立法理由":"一、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監察人有「調查」、「查核」之權責義務，非僅消極「核對簿據」，且簿據核對尚不足以發現真實，雖後段尚有「調查實況」之規定，惟為免誤會，爰修正第一項，以「查核」二字代之，以資周延。\n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