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6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262,"條號":"第二百二十條","內容":"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62","立法理由":"一、依最高法院判例，原條文所謂「必要時」，應以「不能召開股東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基於公司利害關係有召集股東會必要之情形，始為相當。」爰予配合修正。\n　　二、除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情形下，為積極發揮監察人功能，由監察人認定於「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之情形，亦得召集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