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7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277,"條號":"第二百三十四條","內容":"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n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7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n　　二、第二項原訂預付股息「得列入資產項下」，與會計原則不符，應屬股東權益之減項，爰予修正改列「股東權益」項下，並將「得」字改為「應」字，以資明確；另「已收資本總額」並改為「實收資本額」，俾與本法用語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