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31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317,"條號":"第二百六十八條","內容":"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將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公開發行：\n　　一、公司名稱。\n　　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n　　三、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n　　四、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財務報表。\n　　五、增資計畫。\n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事項。\n　　七、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n　　八、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n　　九、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n　　十、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n　　十一、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n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八款、第九款，由律師查核簽證。\n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n　　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31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為解決實務作業困擾，使公司送件時間更具彈性及簡化公司應檢附之書件，修正第四款。增資計畫用途、效益為投資人決定參與增資認購與否之重要依據，且較營業計畫書客觀明確，修正第五款。並增訂第七款，原條文第七款至第十款移列為第八款至第十一款。\n　　二、修正第二項，罰鍰數額酌作調整。\n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增訂第七款，酌作修正。\n　　四、為使公司得在授權資本範圍內可視資本市場市況，彈性選擇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發行轉換公司債等，以掌握時效，並利於企業經營，爰增訂第五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