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34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346,"條號":"第二百九十二條","內容":"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為重整開始之登記，並由公司將裁定書影本黏貼於該公司所在地公告處。","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346","立法理由":"責成公司黏貼法院准予裁定全文於該重整公司所在地，以彌補公告之不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6-01-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