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43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431,"條號":"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內容":"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n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n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n　　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43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辦理之，爰為第一項規定。\n　　三、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者，該議案仍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爰為第二項規定。\n　　四、公司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司違反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