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46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467,"條號":"第三百七十三條","內容":"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n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n　　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467","立法理由":"一、有關設立分公司之地區，目前實務上並無限制外國人居住情形；又業務限制外國人經營者，允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律之限制情形，第一款已有明定，毋庸贅述，爰刪除第二款。\n　　二、配合第四百三十五條之刪除，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二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