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12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8-07-06-修正","順序":125,"條號":"第一百零九條","內容":"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n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n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8-07-06-修正:125","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移列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　　二、增訂第二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得否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法無明文，為杜爭議，參酌第二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明定之。\n　　三、增訂第三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時，如遭規避、妨礙或拒絕，是否予以處罰，法無明文，為利監察權之行使，參酌第二百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之。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本項具體適用情形如下：置有董事長者，處罰董事長；未置董事長者，處罰所有董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