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12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8-07-06-修正","順序":129,"條號":"第一百十三條","內容":"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n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8-07-06-修正:129","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依原條文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係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惟為便利有限公司運作，修正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之門檻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再準用無限公司有關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門檻之規定。\n　　二、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二項。有限公司之清算仍應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至於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除其門檻之規定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餘仍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