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14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8-07-06-修正","順序":143,"條號":"第一百二十六條","內容":"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n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n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n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n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8-07-06-修正:14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n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　　三、增訂第四項。為利兩合公司轉型，允許兩合公司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爰予增訂。\n　　四、增訂第五項。兩合公司股東如不同意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定其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