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33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8-07-06-修正","順序":334,"條號":"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內容":"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n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8-07-06-修正:33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項之增訂附認股權方式發行新股，尚非屬現金發行新股，自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之限制；另其他相關發行新股之決議方式或限制，仍應準用之，爰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