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38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8-07-06-修正","順序":380,"條號":"第三百十條","內容":"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n　　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8-07-06-修正:380","立法理由":"一、按重整完成，應由重整人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始符合程序，爰修正第一項。\n　　二、又董監事就任後，即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較為妥適，爰修正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