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8-07-06-修正:48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8-07-06-修正","順序":484,"條號":"第三百七十四條","內容":"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n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8-07-06-修正:484","立法理由":"一、配合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刪除第一項有關認許之程序，並明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備置章程於其分公司，並刪除章程亦可備置於代理人處所之規定。\n　　二、第二項所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即係指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之情形，爰刪除第二項「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配合法制體例，同項「連續拒不備置」修正為「再次拒不備置」；「按次連續」刪除「連續」二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