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11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119,"條號":"第一百零三條","內容":"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n　　一、各股東出資額。\n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n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n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119","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n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n　　　(二)鑒於原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股單之規定已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一款所定「及股單號數」。\n　　二、配合法制體例，原第二項「連續拒不備置」修正為「再次拒不備置」；「按次連續」刪除「連續」二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