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12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122,"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n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n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n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122","立法理由":"一、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同意權係以表決權為準，並非以人數計算，爰修正第一項。\n　　二、原第三項修正移列第二項。降低新股東加入之同意門檻為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並修正援引之項次。\n　　三、原第四項修正移列第三項。降低減資及變更組織之同意門檻為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n　　四、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第四項。鑒於有限公司增資、新股東加入、減資或變更組織之程序，均已降低門檻為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且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後，即須進行修正章程，而修正章程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避免不同意股東以反對修正章程為手段阻止程序之進行，爰參酌原第二項有關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之規定，明定不同意增資、新股東加入、減資或變更組織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