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14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149,"條號":"第一百二十九條","內容":"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n　　一、公司名稱。\n　　二、所營事業。\n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n　　四、本公司所在地。\n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n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149","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n　　二、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時引進國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為配合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爰修正第三款，區分採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章程應記載之事項，以利適用。又依修正條文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公司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是以，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雖章程僅記載股份總數，仍可經由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知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維護投資人知的權利及保障交易之安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