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0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200,"條號":"第一百六十八條","內容":"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n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0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依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股東出資之種類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再者，為使公司靈活運用資本，以因應企業經營之實際需求，爰明定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惟為保障股東權益，並落實公司治理，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爰增訂第二項。\n　　三、為確保退還財產估價之合理，該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爰增訂第三項。\n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四項。公司負責人違反增訂之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亦應處以罰鍰，爰將「前項」修正為「前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06-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