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0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202,"條號":"第一百六十九條","內容":"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下列事項：\n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n　　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n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n　　四、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n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02","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又配合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刪除原第四款有關無記名股票之規定；第五款配合移列第四款。\n　　二、第二項未修正。\n　　三、鑒於修正條文第二百十條第一項就代表公司之董事備置股東名簿之義務已有規定，且於該條第四項已有處罰規定，爰刪除原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