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0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208,"條號":"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內容":"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n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n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08","立法理由":"一、鑒於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使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股東會即不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於有上開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n　　二、為應實務需求，放寬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之規定，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　　三、第二項未修正。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準此，倘股東原已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或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改以視訊出席股東會之情形，與親自出席同，仍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予敘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