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2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220,"條號":"第一百七十九條","內容":"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n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n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n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20","立法理由":"一、鑒於原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三款已有無表決權特別股及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亦增列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原第一項除書已有不足，又為免一一列舉而生掛一漏萬情形，爰修正第一項除書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n　　二、配合法制作業用語，第二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