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7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270,"條號":"第二百十七條","內容":"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n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70","立法理由":"按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但實務上因公司經營權之爭致遲遲未為改選之事例時有所見，為保障股東之權益，促進公司業務正常經營，以貫徹本條之立法目的，爰修正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