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9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290,"條號":"第二百三十二條","內容":"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n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29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如符合本項但書規定，無盈餘之公司，於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鑒於公司無盈餘，甚至嚴重虧損時，卻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而未先將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虧損，顯不利公司之正常經營，爰將原條文第二項但書刪除。\n　　三、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12-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