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30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300,"條號":"第二百四十一條","內容":"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n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n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n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n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300","立法理由":"一、為期明確，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查第二百四十條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刪除第四項有關員工分紅之規定，原第二項未配合修正，爰該項之「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修正為「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n　　三、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