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34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346,"條號":"第二百七十九條","內容":"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n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346","立法理由":"一、配合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刪除原第一項有關無記名股票之規定。\n　　二、第二項未修正。\n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第三項刪除「或公告」之文字。另「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修正為「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以符法制作業用語。","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