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44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449,"條號":"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二","內容":"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n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44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程序。\n　　三、第二項明定公司設立後，新股認購人出資之方式，除準用發起人之出資方式外，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n　　四、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權安排上更具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5-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