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45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450,"條號":"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三","內容":"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n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n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45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三百八十七條之項次已作調整，爰第四項「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七項」配合修正為「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