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47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472,"條號":"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六","內容":"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47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避免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暨受有利益之他從屬公司之責任久懸未決，爰明定前二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短期時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