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條","內容":"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n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4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第二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