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1-12-14-修正: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1-12-14-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n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n　　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1-12-14-修正:8","立法理由":"一、為配合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刪除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法源之改革措施，並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將原公司設立登記時，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修正為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n　　二、公司設立後，資本額如有變更，於申請變更登記時，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條文有關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資本額之查核簽證規定，移列第二項。\n　　三、有關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資本額之查核簽證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條文有關授權訂定辦法之規定，移列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12-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