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5-12-09-修正:11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117,"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n　　一、公司名稱。\n　　二、所營事業。\n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n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n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n　　六、本公司所在地。\n　　七、董事人數。\n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n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n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117","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n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n　　　(二)刪除第三款所定「住所或居所」及第六款所定「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以簡化章程記載事項，免除股東及分公司遷址須修正章程之程序。\n　　二、配合法制體例，原第二項「連續拒不備置」修正為「再次拒不備置」；「按次連續」刪除「連續」二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