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5-12-09-修正:16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160,"條號":"第一百四十條","內容":"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　　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160","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一項。配合本次修法，將無票面金額股制度擴大適用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而原條文為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應遵守之規定，爰予修正。又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但書「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n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是以，該股票之發行價格高低，由公司自行訂定，尚無限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