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5-12-09-修正:20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204,"條號":"第一百七十條","內容":"股東會分左列二種：\n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n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n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204","立法理由":"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第二項「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本項所稱「召集」實為「召集開會」之意思，爰修正為「召開」，以臻明確。\n　　二、第三項罰鍰數額酌作調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