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5-12-09-修正:22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225,"條號":"第一百八十三條","內容":"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n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n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n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n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22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為節省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議事錄分發作業之成本及響應環保無紙化政策，並考量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建置已臻完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分發議事錄予股東時，不論股東持股多寡，均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爰修正第三項。\n　　三、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06-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