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5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350,"條號":"第二百八十二條","內容":"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n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n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n　　三、工會。\n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n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n　　一、企業工會。\n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n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n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50","立法理由":"一、原「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若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法條文義僅賦予公司董事會、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及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有公司重整聲請權，完全忽略、漠視公司停業後受害最深廣大員工權益。\n　　二、若公司能重整成功，對於公司債權人債權之確保、公司應負之社會責任、員工家庭生計及社會經濟均有極大之助益，實應賦予工會或一定比例以上之公司員工有公司重整聲請權。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三款及第四款，賦予工會或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亦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之權，俾符合「公司法」希望公司透過重整繼續經營維持，並兼顧公司債權人之債權確保及股東之權益保障及維持員工家庭生計之立法意旨。\n　　三、第三項、第四項增訂有聲請權之工會及受僱勞工之範圍，以臻明確。","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8-07-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