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7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25-12-09-修正","順序":374,"條號":"第三百零四條","內容":"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n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n　　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n　　三、財產之處分。\n　　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n　　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n　　六、章程之變更。\n　　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n　　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n　　九、其他必要事項。\n　　前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法條編號":"04517:04517:2025-12-09-修正:37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六款「公司之改組」，概念並不確定，易引起爭議，爰予刪除。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　　二、按重整計畫之執行應有一定期限，但就何時起算並無明文規定，爰修正規定「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以資明確；又重整計畫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若未能於一年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爰予明定。屆期仍未完成者，則公司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法院自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以杜流弊，爰修正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