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20:04520:1992-01-16-修正:201"],"data":{"法律編號":"04520","法律編號:str":"保險法","版本編號":"04520:1992-01-16-修正","順序":201,"條號":"第一百五十三條","內容":"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n　　前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法條編號":"04520:04520:1992-01-16-修正:201","立法理由":"一、查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亦應負責。故增加董事、監察人須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n　　二、將原規定負責人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於卸職登記滿二年解除之期限延長為五年以防流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20:1974-11-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