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20:04520:1997-10-09-修正:168"],"data":{"法律編號":"04520","法律編號:str":"保險法","版本編號":"04520:1997-10-09-修正","順序":168,"條號":"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內容":"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法條編號":"04520:04520:1997-10-09-修正:168","立法理由":"在年金給付期間如准許終止契約或保單貸款，其影響有三：\n　　一、使保險人成本提高，結果將反映於保費，這對其他大多數保戶而言，顯不符合公平合理負擔原則。\n　　二、逆選擇結果，扭曲精算成本與給付間之關係而造成入不敷出，亦可能影響保險人對年金之給付能力，影響保戶權益。\n　　三、因此，為整體年金保險財務穩健，年金給付期間不宜準用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以利未來年金保險業務之推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20:1997-05-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