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20:04520:2006-05-05-修正:172"],"data":{"法律編號":"04520","法律編號:str":"保險法","版本編號":"04520:2006-05-05-修正","順序":172,"條號":"第一百三十七條","內容":"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n　　保險業之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n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n　　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外國保險業亦適用之。\n　　外國保險業之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4520:04520:2006-05-05-修正:172","立法理由":"一、為配合開放保險業之政策，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設立標準。\n　　二、外國保險業之組織不限於保險公司，將現行第一百五十四條關於外國保險業營業許可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三項。\n　　三、為免爭議及統一規範我國保險業者及外國保險業者，爰予增列第四項。\n　　四、增訂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20:1992-01-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