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20:04520:2011-11-15-修正:157"],"data":{"法律編號":"04520","法律編號:str":"保險法","版本編號":"04520:2011-11-15-修正","順序":157,"條號":"第一百三十條","內容":"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法條編號":"04520:04520:2011-11-15-修正:157","立法理由":"一、本條增列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n　　二、為避免道德危險，乃增訂為他人訂立之健康保險契約，仍須被保險人之書面承認，始生效力，爰增訂準用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俾資周延。\n　　三、為適應將來長期性健康保險之實施，以達保護被保險人之目的，爰增加準用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20:1997-05-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