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20:04520:2014-05-20-修正:212"],"data":{"法律編號":"04520","法律編號:str":"保險法","版本編號":"04520:2014-05-20-修正","順序":212,"條號":"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內容":"監管、接管之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n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法條編號":"04520:04520:2014-05-20-修正:212","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增訂「派員監管」處分及第二款修正「派員監理」為「派員接管」，酌作文字修正。\n　　二、因監管、接管係主管機關為挽救保險業財務危機所為之措施，為利監管及接管程序順利執行，爰刪除原條文有關保險業之董事或理事，均得聲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理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20:2001-06-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