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20:04520:2021-05-04-修正:135"],"data":{"法律編號":"04520","法律編號:str":"保險法","版本編號":"04520:2021-05-04-修正","順序":135,"條號":"第一百零七條之一","內容":"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n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n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條編號":"04520:04520:2021-05-04-修正:13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移列至本條文訂定。\n　　三、有關我國保險法對於身心障礙者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之限制，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五條健康權之保障，將原缺乏認定標準之規定，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20:2018-05-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