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69-12-16-修正:14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69-12-16-修正","順序":142,"條號":"第一百二十四條","內容":"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1969-12-16-修正:1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