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69-12-16-修正:32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69-12-16-修正","順序":321,"條號":"第二百八十四條","內容":"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1969-12-16-修正:32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