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7-11-11-修正:26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7-11-11-修正","順序":266,"條號":"第二百三十五條","內容":"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7-11-11-修正:26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69-12-1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