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9-01-14-修正:33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9-01-14-修正","順序":338,"條號":"第二百九十七條","內容":"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9-01-14-修正:33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