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9-01-14-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9-01-14-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n　　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9-01-14-修正:7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