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17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9-03-30-修正","順序":173,"條號":"第一百五十條","內容":"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9-03-30-修正:17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