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41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1999-03-30-修正","順序":417,"條號":"第三百四十二條","內容":"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1999-03-30-修正:41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