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1-01-04-修正:42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1-01-04-修正","順序":422,"條號":"第三百四十六條","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1-01-04-修正:4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